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0號(海關總署關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貨物通關單》有關事項的公告),動靜感覺看上去很大,具體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2018年238號),現將全面取消《入/出境貨物通關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涉及法定檢驗檢疫要求的進口商品申報時,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中不再填寫原通關單代碼和編號。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包括通過“互聯網+海關”接入“單一窗口”)報關報檢合一界面向海關一次申報。如需使用“單一窗口”單獨報關、報檢界面或者報關報檢企業客戶端申報的,企業應當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中填寫報檢電子回執上的檢驗檢疫編號,并填寫代碼“A”。
二、涉及法定檢驗檢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報時,企業不需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中填寫原通關單代碼和編號,應當填寫報檢電子回執上的企業報檢電子底賬數據號,并填寫代碼“B”。
三、對于特殊情況下,仍需檢驗檢疫紙質證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在運輸途中需提供運遞證明的,出具紙質《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
(二)對出口集中申報等特殊貨物,或者因計算機、系統等故障問題,根據需要出具紙質《出境貨物檢驗檢疫工作聯系單》。
四、海關統一發送一次放行指令,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單位憑海關放行指令為企業辦理貨物提離手續。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實施通關單聯網核查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6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5月29日
乍一看,大家都以為是取消通關單了,其實不然,這只是取消了紙質通關單,內容沒怎么變。一個小伙伴關于取消入境通關單公告,做了以下解讀:
一、原來報檢申報系統時會出兩個編號,1通關單號,2報檢單號在報關系統錄入時,需輸入1通關單號。(海關只能查看,hs編碼,金額,重量,包裝等主要貨物信息)現變動為報檢申報系統只出一個編號,2報檢單號,在報關系統錄入時,改為輸入2報檢單號。(數據同步海關可查看報檢信息的所有內容)
二、現海關檢驗檢疫部門的查驗抽樣等對產品質量要求規則操作沒有變動。
三、證明海關與檢疫部門數據開始已同步化,并開始推廣單一窗口,選擇使用報關報檢合并界面,達到真正的“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也方便數據與各政府部門整合傳輸監管企業誠信等。
思路延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第十一條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商檢機構報檢。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刪除了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對本法規定必須實施檢驗的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填制實操指引
報關單填制規范
三十一、隨附單證
本欄目根據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選擇填報除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的許可證件以外的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或監管證件代碼及編號。
本欄目分為隨附單證代碼和隨附單證編號兩欄,其中代碼欄應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代碼;編號欄應填報證件編號。
QP填制的方式
單一窗口填制方式
進口貨物申報界面應就是50號文件描述的報關報檢合一界面向海關一次申報
變化點2是原先在隨附單證編號錄入的是報檢單號(18位),但報檢單已經取消了所以也就沒有了這個號,取而代之的也就成了電子回執號15位
從50號文件的用詞可見進口申報過程中,原商檢是前置步驟,今后是并行,也與分布處置、加快通關速度的趨勢相吻合。